就学科语言而言,“伦理”与“道德”这一对中文概念,是对西方语言中的“the ethical”和“the moral”(morality)这对概念的翻译。 “伦理”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文中为“ethos”(习惯、习俗)。在古希腊时期,早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就已经出现了这个词,它的意思不过是人的住所、居所,用来指人居住于其中的敞开的场所。后来意义扩大,表示风俗、习惯以及人的品格、气质。伦理是关于品格的,而风俗、习惯也就是广义的一切规范、典章和制度。亚里士多德说:“把习惯一词(ethos)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变,就成了‘伦理’(ethike)这个名称。”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5.它的字面意思是与品格相关的,而它来自习惯和风俗,亚里士多德认为,品格的德性来自习惯。后来罗马人使用的拉丁文沿用了古希腊的“ethiken”这一名词,写作“ethikos”。
现代英语“moral”一词的词源是拉丁文“moralis”。这是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翻译希腊文“ethike”时创造的一个词。“moralis”的意思是与“mores”(意为品格、作风、习惯、风俗)相关的某种东西。因此,在词源学意义上,“伦理”和“道德”是同一的。麦金太尔在谈到英语中使用“moral”这个词的意义的演变过程时说:“英语中的‘道德’的早期用法译自拉丁文,被用作名词,在这一时期的所有文献中,‘道德’(the moral)都表示该文献所要教导的实践性训诫。在这些早期用法中,‘道德的’既不与‘谨慎的’或‘自利的’相对照,也不与合法的或宗教的相对照。当时与这一词汇的意义最为接近的词可能仅是‘实践的’。随后,在这一词汇的用法史中,它首先被通常作为‘道德德性’的一部分,接着,因其意义变得越来越窄,而自身成为一个谓语。到了16、17世纪,它才开始具有现代意义……从1630年到1850年……‘道德’一词获得了一种既普遍而又特殊的意义……在那个时期,‘道德’一词成为一个特殊领域的名称,在这一领域中,既非宗教神学或法律方面的,亦非美学的行为规则被承认为一块属于自身的文化空间。” (金太尔.德性之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51-52.)麦金太尔认为,道德这一概念经过长期演变,成为一个与上述领域不同的社会行为领域的称谓。在这里,麦金太尔也是在不把“伦理”与“道德”区分开来的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或者说,麦金太尔在这里所说的“道德”可以与“伦理”互换。
在西方语言的词源学意义上,“ethical”与“moral”这两个词并没有实质的区分。在长期的使用、发展过程中,也并没有多少变化。两者通常是可以通用的。对这样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性使用的,应首推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几乎是当作同义词来用,在本书中则具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普通看法有时似乎也把它们区别开来。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但是,尽管从语源学上来看道德和伦理是同义词,仍然不妨把既经成为不同的用语对不同的概念来加以使用。”(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2.)在这里,首先,黑格尔承认,这两个概念通常没有被区分开,并且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其次,黑格尔把“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性使用。康德首先在“道德”这个概念上来讨论这一领域的问题。然而,我们知道,康德伦理学是一种个体伦理学,他的讨论集中在实践理性、内在动机、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道德自律、德性义务等问题上,而对家庭、市民社会以及国家制度方面的伦理问题则相对较少问津。黑格尔将自己的伦理学研究领域与康德的区分开来,以“伦理”这一概念来表明社会伦理诸领域。
无疑,在黑格尔之后,有不少哲学家没有强调这种区分,但也有不少哲学家坚持这种区分。如海德格尔就认为,“ethiks”在古希腊那里的原始意义就是表示人的住所、场所,而这个场所是让人成为人之所“是”的场所,即让人来到“在”中(in Sein),同时“在”在这里得到澄明,成为“在场”。因而,“ethos”的本质是人如何与存在者相处,保持、留住存在者,让其存在的态度、方式,有伦理是指在全体存在者中人的存留。海德格尔的这一理解把黑格尔的伦理的社会性扩展到与人共在的环境。这无疑坚持了“伦理”这一概念的超越个体道德的品格。当代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同样强调这种区分。他在谈到他的话语(discourse,或译商谈)伦理时认为,他至少坚持了道德话语与伦理话语的明确区分。 Jürgen Habermas.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 1993:vii.目前在我国伦理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使用。但我们在本书中没有将这两者区分开来,即在“伦理”与“道德”为同义词的意义上使用它们。
中国的“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的分野,从语源学上看,比西方要明显得多。先说中文的“伦理”二字。从词源学意义上看,“伦”是辈、类的意思,许慎的《说文解字》解为:“伦,辈也。从人,仑声。一曰道也。”“伦”的本义是辈,即“军发车百两”(军队出征,发战车百辆),也就是说,有那么多战车(同类物),引申其意,同类之次称为伦。在中国古代,又早有“人伦”一词,“人伦”这一概念就是表示有着不同类别、等次的人际关系,以及相应的准则。尊重这些准则,即为人道。因此,“伦”也可称为“道”。如在《论语》中,“伦”字出现了两次。《论语》载:(1)“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2)“言中伦,行中虑”(同上)。这里的“伦”字表示的是:(1)人与人之间的必然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具有的应然道理(义);(2)法度、准则。 “理”的本义是治玉,作为名词,表示事物的次序、条理、道理。“伦理”二字合用,即表示人与人的关系合于人伦之理,有标准,有规范。伦理就是客观的人伦之理。
中文的“道德”二字,从词源学意义上看,则比现代西方“morality”的含义要广泛得多,又有着较强的形上性意味。“道德”中的“道”,是中国哲学的最高概念。把道与宇宙的产生、发展变化联系起来,就有“天道”概念;而把道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人的行为准则联系起来,就有“人道”概念。按照中国哲学的观念,道无处不在,无事不在,“覆天载地,廓四方,柝八极。高不可际、深不可测。包裹天地,禀授无形”(《淮南子•原道训》)。道充塞于天地之间,万事万物都是道的见证,事物的生发,宇宙的运行,都是道的体现。道、儒两家都认为,人类的本性与天地宇宙的本性是一个本性(道家:道生万物。儒家:尽心、知性、知天),因此,天道与人道在根本上是一个道。在道家看来,天道在根本上是自然纯朴之性;在儒家看来,道在根本处是以“仁”为核心的。那么,“德”又是什么?“德”的古字为“直”和“直”下面一个“心”。在甲骨文中,字形表示直立行走而前视之义。郭沫若先生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中指出,其意思是把心思放正。同时,“德”又与“得”相通。“德者得也”,二字可以互训。因此,德有获取、占有的意思。把这两重意思联系起来,也就有所得无愧于心的意思,因而也就引申出内心在获得满足后的愉悦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它解释为:“外得于人,内得于己。”段玉裁对这句话的注释为:“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依段玉裁的解释,所谓“身心所自得”,也就是以善念存于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所谓“惠泽使人得之”,则是说以善德施于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但是,段玉裁的解释与许慎的原意有差距。因为外得于人的主体不是他人,而是自我,是我得之于他人。而我之所以得之于他人,确与我以惠泽施于他人有关。但外得于人又并不仅仅是使他人得我之惠泽,它强调的是己之所得。外得于人,也就是个体自我从自己对他人的善行中,获得一种道德体悟,以及道德情感上的愉悦、满足和无愧感。而“道德”二字连用,其意义则十分明确,专指个体自我对道之得也,得道而已也。从道家的观点来看,道生万物,而万物产生以后,道又内在于万物,成为万物的内在本性。道分化而生成万物,万物相对于道而言,即为“德”也。“德”从事物本身的立场看,是对道的分有和道的体现,同时表明,道也是任何事物(包括人类)的本性、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内在依据。从儒家的思想来看,道不仅是宇宙万物之理,更重要的还有人伦之理。“德”者,即得此生存与发展的依据也。因此,综合道儒两家的思想,“道德”在人这个行为主体这里,也就是从根本上符合(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人的存在与发展需要的精神品质,以及对人伦物理的认识与把握,并体现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道的体认。因此,“道德”,不仅要给“伦理”提供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而且要使“伦理”内化为心性。上究天人之际、下对社会人文秩序的把握,以及从内在心性修养功夫到行为层面的德行、事功与外王,都可以说是“道德”的范围。
在中文词源学意义上,“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有着相对区分的含义。但是,用中文的“道德”一词来对译英文的“morality”,这种区分的意义应当说已经不存在。即当我们从现代行为领域的意义来看待“道德”这一概念时,它已经如同麦金太尔所说的,是标明人类行为的一个相对区分的领域,这一行为领域是可以用善恶、对错、好坏这样的概念来进行分析判断的领域。
一般认为,道德现象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人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或内在心灵进行某种道德评价,在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对行为后果进行评价。人总是行其所思,思其所行。意识或精神心理总是作用于自己的行为。首先,人类的行为作为内在欲望或动机的体现,总能够指向某种目的,并且在行动中体现某种准则,在行动之后产生某种后果。其次,个体的人总是社会的人,个体的人总是在某种关系中存在,人的行动后果不仅对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于他所在的共同体或群体总是处于一种相互作用之中。人们把有利于个人、有利于社会的评价为“善(好)”,而把不利于或有害于个人或社会的评价为“恶(坏)”(在有些伦理学理论那里,可以发现这两者的一致,虽然在另一些伦理学理论那里,有利于个人和有利于社会是完全不同的,而怎样把两者统一起来,一直是伦理学努力的一个方向)。同时,道德现象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它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以及各个领域。在不同的生活领域里都有人们需要处理的利益问题。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多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怎样处理这些冲突和矛盾都涉及道德问题。各种各样的规范伦理学理论,都以回答人们的各种困惑、引导人们走向好生活为职志。
怎样的生活才是好生活,才是人所应有的生活?我们不仅需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同时也需要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人生价值观。怎样的生活才是值得过的生活,是一个人必须自己思考的。因此,正如苏格拉底所说,没有经过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我们也许总是处在世俗的偏见之中,而不知道自己真正追求的是什么。可是,伦理学的理论也许能够给出不同的思考模式,但不能给出思考的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且,这个答案也许也只能是理论上的答案,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答案。每个人都面临着做什么样的人和到底要什么的艰难选择。也许更大的使命在召唤我们,而不应为一己私利遮蔽了自己的眼界。伦理的思考是与这一切都相关的。伦理学的研究虽然不可能给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提供某种完备答案,但给了我们伦理思考的理论与方法。面对现实困惑,提高我们的理论思维能力,提高我们分辨现实中的伦理问题的能力,从而使我们不断迈向新的人生美善境界,这是生活对我们的召唤。
(摘自龚群:《现代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