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搞不明白什么是劳动纠纷中的N+1补偿金,也搞不明白什么是N,什么是2N,动不动就是我能不能要求主张2N+1,我能不能主张2N?
今天,其它话题咱先不讲,就明确告诉大家什么样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劳动纠纷中的N+1补偿金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面的这几条法律规定你看明白了吗?只有这些情况下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依法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并且在解除合同关系之日依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叫做劳动纠纷中的N+1补偿金。
如果公司以这些理由解除了你的劳动关系,并且给你出具的书面通知,但拒绝支付任何待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或者即使愿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了待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但你并没有签字同意且公司无法有效举证,你的情形确实不符合上述条件,这是什么啊?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记住啊,只有2N,这里是没有那个1的待通知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