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银保监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据了解,该办法共五章53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央行曾在2018年7月26日连发4份关于强化各类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的文件,目的是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全流程强化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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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管负责反洗钱工作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银保监制定了该办法。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该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员方面,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要求;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工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代理行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风险等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央行在2018年7月26日连发4份文件,对于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这一问题都有大篇幅的介绍。这4份文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4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2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0号文)。
其中,130文对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着详细的规定。130号文指出,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而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