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
1、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发生。《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将“居民身份证”扩展到“身份证件”,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在内。凡是依法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唯一性,而且持证群体十分广泛的,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构成本罪的对象,但是如员工证、上岗证、会员卡等单位内部的证件,不包含在内。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满足一定的情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类似行政处罚后果。所以,需要区分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要累计三本以上,才构成犯罪;数量达五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适用第二档法定刑。如果嫌疑人因为身份证丢失没有补办,而是伪造身份证,但没有其他犯罪,一般情况处行政拘留。如果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又从事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构成本罪。基本证据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被用作违法犯罪的相关刑事侦查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法规等。
3、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具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条件。基本证据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身份证件买受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与身份证件买受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寄送身份证件的邮件、快递单据、交易现场监控录像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主观故意
需要查明犯罪的起因、犯罪嫌疑人与身份证件买家之间的共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的需求或者通过买卖身份证获利的目的、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是否明知等情况。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会影响本罪成立。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短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数量、动机、目的,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查证犯罪事实”,需要查明涉案身份证件的真伪及数量、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等。
2、“作案时间、地点”,要注意查明能够反映伪造、变造、买卖行为发生、持续时间的相关书证材料,如通讯情况、租房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3、“涉案身份证件的真伪及数量”,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相关证人证言;(3)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身份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以及涉案的身份证件照片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由和侦查机关无关的见证人和两名侦查员签字;(4)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身份证件真伪性的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上述身份证件真伪性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涉案身份证件的发证机关出具,包括证件的真伪及是否发行过此类证件;没有发证机关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涉及外国人身份证件的,应当通过外事部门由相应国家的使馆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作案动机及目的”,证据包括手机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网页截屏等电子数据。
5、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不同类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类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将案件分为举报引诱型、人赃俱获型、人赃分离型三种类型。
2、举报引诱型案件是指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第三人向侦查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有出售身份证件的嫌疑,后第三人接受侦查机关的安排,以购买身份证件为由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从而查获出售身份证件犯罪的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侦查人员是否依法收集、固定第三人与犯罪嫌疑人就犯意达成、犯罪过程形成的相关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此类案件集中发生在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案件中,一般为提供出售机会型,即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出售身份证件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第三人仅仅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机会,进而发生了犯罪。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的基本证据包括:(1)第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能够证明第三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出售身份证件意图的相关书证、物证,如在网上发布的出售信息的截图;(3)第三人及其他能够印证犯罪事实的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第三人和犯罪嫌疑人联系的通话记录、手机通话录音录像、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截图等;(5)购买资金的相关证据。对第三人或者侦查机关提供现金作为购买身份证件资金的,应当审查是否将现金事先拍照并记录编号;对通过其他支付手段的,还应当审查是否事先做出说明,并在案发后及时调取相关记录并固定。
3、人赃俱获型身份证件犯罪案件是指在非第三人举报引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涉案身份证件均被当场查获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收集、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有或持有身份证件的认知情况。此类案件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案件中均有存在。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的基本证据包括:(1)侦查人员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的涉案身份证件、赃款及照片;(3)搜查、扣押笔录和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上下家之间进行联系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等作案通讯工具、通讯信息、赃款的转移凭证等。赃款系以现金形式被当场查获的,应安排犯罪嫌疑人指认,并拍摄照片固定;(5)证明伪造、变造的方法及相应工具、原材料的来源;对伪造、变造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相关设备、物品等等进行鉴定和物证固定。
4、人赃分离型身份证件犯罪案件是指在非第三人举报引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到案和涉案身份证件的查获不同步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侦查人员是否收集、固定涉案身份证件、赃款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证据。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中,部分存在于现场交易少量身份证件,在其他场所又查获大量身份证件的案件中。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的基本证据包括:(1)侦查人员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的涉案身份证件、赃款及照片;(3)搜查、扣押笔录和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讯情况、技术侦查材料;(5)涉案上、下游行为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陈述或指认笔录;(6)证明人赃分别起获过程的证人证言;(7)证明涉案物品、赃物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证据;(8)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上下游行为人联系买卖身份证件过程的证据。如通讯信息等物证或材料,对以电话方式联系的,应有电话往来记录或录音;以短信、QQ、微信等聊天工具联系的,应有聊天记录截图;对作案通讯工具被扣押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上下游行为人进行辨认,对涉案手机、手机号、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涉案账号进行确认。(9)查获场所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证据。对在交通工具上查获涉案身份证件的,且人赃分离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犯罪嫌疑人对车辆进行指认,并收集车辆属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据,如车辆权属证、租车合同等;对在房屋、场所内查获涉案身份证件,且犯罪嫌疑人未在现场的,应审查能说明该房屋、场所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或使用的证据;对房屋、场所有共同控制人、使用人的,还应当审查能证实共同控制人、使用人与涉案身份证件关联与否的证据。
先赃后人的,即现场查获涉案身份证件,通过赃证指引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完整、清晰地说明如何通过涉案身份证件指引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结合涉案上、下游行为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陈述或指认笔录,发现和证明全案犯罪事实。
先人后赃的,即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排查而查获涉案证件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带领查获涉案身份证件时拍摄照片,必要时,应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指认、起赃情况。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中,重点审查以下印证关系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涉案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清单、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能反映涉案身份证件流转、账款往来的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复函、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与作案时间、地点能否形成逻辑关系;
(3)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在因他人报案而获知线索的案件中,还应当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报案材料等串并案件来的线索 | |
立案决定书 |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作案地点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 |||
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 | 涉及单位组织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需要查明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身份,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 | ||
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单位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 | ||||
劳动合同、任职证明 | ||||
作案手段及经过 | 嫌疑人供述 | 在生产型身份证件案件时,要高度重视现场搜查和赃证物品查扣工作,在搜查生产、加工、储存等犯罪窝点时,既要查扣涉案赃物,也要查扣涉案印章、模板、电脑、打印机等制假工具,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辨认。 | ||
证人证言 | ||||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 | ||||
鉴定意见书 | ||||
接受、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清单 | ||||
主观故意 | 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涉案证件的真伪及件数 | 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 | ||||
鉴定意见书 | ||||
接受、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清单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涉及前科劣迹及累犯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 |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 | ||||
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危害后果 | 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被害人陈述 | ||||
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屏、手机通话记录 | ||||
相关合同、快递单据、收据、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财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