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双GP形式(代发产品)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传统架构为一名GP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GP加上若干名LP构成的双GP模式愈发壮大。腾博国际邱先生将会从“双GP”模式的架构出发,梳理双GP基金产品备案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何存在双GP的形式?
1、无牌照机构开展业务的“通道”需求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日渐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门槛越来越高,管理人登记耗时周期也在不断拉长。一些掌握资源或有项目需求的机构,在短期内无法取得牌照的前提下,亟需借助其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通过与其合作的方式共同设立双GP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开展业务,在这种模式下,持牌机构只扮演“通道”的角色,而无牌照的机构则可以借此较快完成基金的募集和项目投资。
2、LP参与基金管理事务的需求
依照相关的规定,基金的LP仅能作为基金的投资人获得基金的收益分配,但在基金的实际运营过程中,部分出资规模较大的强势LP更希望自己可以参与到基金的管理事务中来,从而监督GP对于基金的运作,并一定程度上避免因GP投资能力及退出能力较弱而对自身的投资本金及利益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强势的LP会指派其关联方担任GP,构成双GP模式。
3、LP参与管理人收益分配的需求
在当前私募基金募资艰难的行业大背景下,即使部分GP巨头主动降低管理费比例,LP对GP收取管理费过高一直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满,认为其一定程度上侵蚀了自身的利益。因此此类LP不但希望能参与基金管理事务,甚至还希望参与管理费、管理人超额收益的分配,以提升投资回报。
4、机构间合作共赢的需求
当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资金不断涌入,优质项目估值日益上涨,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在投资机构之间,各机构在资金渠道和项目资源上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优势,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方面也各有所长,在双方存在真实的合作共赢需求的前提下,若形成科学的双GP合作管理机制,则可能实现私募基金的利益最大化;而在产业资源公司和投资机构之间,通过双GP模式合作,可以快速切入产业、获取优质项目,两个GP在基金的募、管、投、退等方面各自发挥资源和优势,降低投资的决策周期及调研成本,还可以保证有效投资的持续性,降低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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