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很多劳动者踏上了新的职场征程。而履行劳动合同往往从试用期开始。
“小编,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可以打八折吗?” “试用期内,双方都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吗?”“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元旦期间,我们就来聊聊试用期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今天先来说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首先,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当然是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另外,经常听到有人咨询:公司告诉职工,试用期内工资“打八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是“打八折”,这种说法对吗?
其实法律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一定可以“打八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就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工资支付,不能随便“打八折”;只有双方依法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可以按约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合同期工资的“八折”,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另外,根据本市规定,职工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等)。
比如说某职工与单位合同期1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工资10000元,其中试用期工资8000元,那么就不仅是在试用期中,社保缴纳基数按8000元核定,在整个社保缴费年度内,社保缴纳基数都按8000元核定。
所以说,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可以“打八折”,这种说法是值得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