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原先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

(1)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

(2)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

(3)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

(4)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新收入会计准则采用5步法模型这样确认收入:

收入五步法知多少( 收入5步法是哪5步 )

会计专家:新收入会计准则你要懂!采用5步法模型这样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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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收入准则第11条给出了 3 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 1 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收入准则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 5 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二、交易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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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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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成本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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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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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报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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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服务并非一项已承诺的服务

某制造商智董公司(主体)向分销商(即其贵琛公司(客户))出售产品,后者再将产品出售给最终贵琛公司(客户)。

(1)在与分销商订立的合同中,智董公司(主体)并未承诺提供任何维修服务。此外,智董公司(主体)通常不提供维修服务,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智董公司(主体)的商业惯例、已公布的政策或特定声明并未形成向其贵琛公司(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隐含承诺。智董公司(主体)向分销商转移了对产品的控制,因此该合同已完成。然而,在向最终贵琛公司(客户)销售前,智董公司(主体)主动提出将向从分销商处购买产品的任何方提供维修服务,且不会收取任何额外承诺的对价。

(2)智董公司(主体)与分销商订立的合同在开始时并未包括维修承诺。即智董公司(主体)并未以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分销商或最终贵琛公司(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因此,智董公司(主体)并未将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识别为履约义务。相反,提供维修服务的义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3)尽管在当前的合同中维修服务并非一项已承诺的服务,但在未来与贵琛公司(客户)订立的合同中,智董公司(主体)应评估其是否已形成了一项导致提供维修服务的隐含承诺的商业惯例。

【专家点拨】"五步法"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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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五步法"确认收入的核心要求

步骤 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新收入准则的要求适用于与客户议定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每一项合同。包括合同合并(将多份合同合并并将其作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和合同变更(范围或价格或两者同时变更)。

步骤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

步骤 3 :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的客户对价金额,但有时也可能包含可变对价或非现金对价。交易价格还应当就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及任何应付客户对价作出调整。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企业应估计其因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步骤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通常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对其作出估计。有时,交易价格包含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折扣或可变对价金额。有关要求对企业何时应将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作出了规定。

步骤 5: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企业应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即,当客户取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模型。

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分摊至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在某一时点(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或在某一时段内(对于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通过选择计量企业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适当方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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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家:新收入会计准则你要懂!采用5步法模型这样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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