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聊天的时候我们经常随口说“咱们公司如何如何......”;“你看这家企业的产品......”;“我们一定要把公司的业务做好,让企业能够有竞争力!......”......
类似这样的口语交流,我们可能都不太在意“公司”或者“企业”有啥概念上的区别,反正所表达的内容,对于谈话的双方来说都明白,也知道说的对象是哪个。
作为商业系统的基本组成单元,现代基本上使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形式。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商业的基本组成单元经历了三种基本的组织形式:
业主制
业主制也称单一业主制,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企业制度形式,有着千年的历史。它也是企业组织最传统、最简单的形式。它只有一个产权所有者,企业财产就是业主的个人财产。业主拥有完整的所有者权利和绝对的经营权威。企业通常由业主直接经营,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独立地承担企业风险,同时对企业债务负有完全的偿付责任。
简单来讲:老板(业主)自己出钱,自己经营,自己获得收益,独自承担所有的经营责任,如果有欠债的话,除了把自己的铺子赔掉,还要赔身家。
这样的形式虽然简单,但基本上也限制了业主(老板)把自己的生意规模做大。
合伙制
十一世纪的西方中世纪,大约就在中国的宋朝时期,随着大航海时代的来临,各国和各个区域的商品贸易也越来越繁荣。为了让生意做大做强,商业社会开始出现了“合伙制”企业的雏形。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和银行家们为了应对巨大的海上贸易风险,缔结了新的契约形式——康孟达(commenda),这就是最早的合伙制企业的契约形式。
现代的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自然人)共同拥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对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或仅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责任(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利润视同合伙人个人所得纳税。经营决策权归属普通合伙人,重大事项通常需要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企业的存续以普通合伙人的寿命或卖出愿望为限。
如果各位留心一下,就会发现很多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都在使用合伙制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尤其以有限合伙制居多。
我们以有限合伙制的投资企业为例,这类企业分有两种参与者;如上面所说:
一类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通常为管理人,有企业经营的管理决策权,象征性出资1%~3%,如果企业经营产生收益,增值部分的20%~25%为GP的收益分成。
另外一类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通常为出资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出资97%~99%,如果企业经营产生收益,获得除GP分得的收益之外的收益分成。
然后,这两类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各自缴纳税金。合伙制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
明眼人一看就会发现问题:GP投钱不多,又管理企业,而且拿走1/4以上的收益;而LP出绝大部分资金,没有管理决策权,拿走剩余的收益部分;这里面好像非常“不公平”。但是,有一点:GP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而LP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怎么破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局呢?有办法的,我到是非常期望能够面对面的和你沟通!哈哈!
公司制
公司制(the corporate system)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制具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公司就是法人。我们需要澄清概念。很多时候,我们把“法人”和“自然人”给混淆了。作为自然人(也就是你我这样的,有自然生命的个人)是不可以成为“法人”的。所谓“法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具有人格化的经济组织,也就是人格化的公司组织。简单点:“法人”是公司,不是个人。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现代公司制的根本特点。
第二,公司实现了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法偿还负债了,作为股东的自然人不用赔身家,公司的资产赔光了,就结束了。不会再去追究作为股东的个人资产。这就比“业主制”中的业主或者“合伙制”中的GP的风险低。这就为促进投资,促进冒险,促进创新打下了制度基础。否则的话,如果一旦经营不善,还要赔付个人家产的话,估计没人愿意冒险投资,也就不会有大胆的创新,当然也就不会有经济社会的繁荣。
三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各有优劣
在商业操作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化搭建达到所需的目的。这就需要操作者把“公司”和“企业”本身当做组件,当做“产品”,进行关联......(此处隐去数万字,有机会面谈,哈哈哈!)。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如下图:
这是一个三层结构:最顶层的是“股东大会”,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监事会”,他们的作用是指导、决策和监督。第三层是“经理层”,这是实实在在的打工仔群体。
有时候,我会问大家:“你认为公司里面最有权的人是谁?”在没有看到这张图的时候,很多人回答是董事长,有些人回答是总经理...其实合适的答案应该是:股东会中的大股东;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限制大股东的权力。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参考了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
首先是参考了英美模式的“董事会制度”:
英美模式中,董事会的作用和权力蛮大的,但是英美模式里面没有“监事会”。
而中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参考日本公司法:
在中国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中有特别规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公司法会要求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与,且席位比例不低于1/3。这是参考的德国公司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