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这是中央财经会议首次专门研究共同富裕问题。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核心在于构建橄榄型社会。会上,“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的目标,再次被提及。
中国的共同富裕大工程,从浙江开始。浙江作为首先探索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示范区,在今年7月发布的《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提出率先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那么,什么是橄榄型社会?浙江离橄榄型社会还有多远?我们要如何加快构建橄榄型社会结构?为此,涌金君邀请了一批大咖专家,从不同角度共话橄榄型社会。
今天推出橄榄型社会系列涌金策的第三篇,请来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毛丰付博士和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孙豪博士撰文,为我们讲讲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到底有多大,以及浙江该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0.46左右,处于高位徘徊。推动共同富裕建设,一个重要的途径是构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分配格局。其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是构建橄榄型社会和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浙江在今年7月发布的《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提出率先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到2025年,浙江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生活品质不断提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50万元的群体比例达到80%、20-60万元的群体比例力争达到45%。中等收入群体如何界定?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有多大?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这些成为促进共同富裕和构建橄榄型社会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
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有多大
中等收入群体,如何界定?
一般而言,人们习惯将社会收入分层结构划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三个群体的比重,决定了社会分配结构。
橄榄型社会分配结构的典型特征,是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较大。这种社会分配结构,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判断社会分配格局的关键依据,是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只有明确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标准,才能准确刻画社会分配格局。然而,国内外关于中等收入群体,并没有权威的界定标准。在收入标准确定的情况下,基于不同标准估算出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和比重会有很大差别。
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基于“绝对标准”界定,即通过确定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的上下阈值来界定中等收入群体;
另一类是基于“相对标准”界定,即通过设定收入中位数的上下浮动比例确定中等收入群体。
使用绝对标准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包括: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米兰诺维克(Milanovic)和伊扎基(Yitzhaki)2002年将人均每天收入10-50美元作为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
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15年基于按购买力平价换算,将人均每天收入10-20 美元的人群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
国家发改委课题组以家庭人均年收入2.2万元至6.5万元作为中等收入区间,估算出我国2010年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为37%;
李强等学者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5万元到12万元作为中等收入区间,估算出2012年全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为17.9%;
国家统计局把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群体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据此估算出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28%,这也是目前经常提及的我国拥有4亿中等收入人口的来源。
使用绝对标准界定中等收入群体,不同标准下的临界值差异较大,即使用同一标准,高收入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也会远高于中低收入国家。更重要的是,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即便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也可能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即绝对标准难以评价收入分配状况。
使用相对标准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包括:
格拉姆等(Graham et al.)以人均收入中位数的125%和75%作为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上下限;
李实等学者采用在收入中位数的67%至200%作为中等收入群体标准,据此标准,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为29.4%;
李培林等学者以城镇居民收入的第25百分位至第95百分位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下限和上限,基于此标准,2013年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为25%。
如果使用收入中位数的75%-200%定义中等收入群体,那么,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维持在40%左右。
使用相对标准界定中等收入群体,克服了绝对标准不能度量收入差距的缺陷,也是在中等收入群体国际比较时常用的界定标准。即便一个国家收入处于增长,如果该国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也可能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降低。
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较大,但比重偏低,尚未形成橄榄型社会分配格局。基于相对标准,以28个欧盟成员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200%作为中等收入群体标准,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为3.44亿,比重为24.7%。
在规模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巨大,约为美国(1.798亿)的两倍;
在比重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英国、德国、法国、挪威、加拿大等国家约为70%,韩国、日本等国家约为60%,美国约为56%。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分配结构,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橄榄型社会建设,首先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权衡效率与公平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问题。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效率与公平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的。
我国大致处于罗斯托经济发展阶段理论中的走向成熟阶段,保持经济较快发展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最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政府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
尽管依据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对标准,中等收入区间会不断变化,但保持经济增长速度,特别是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依然是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需要建立更加有助于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高质量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做好初次、再次、三次分配
为推动橄榄型社会建设,要做好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既是发展的问题,也是分配的问题。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共同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需要设计三者相互协调的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在保障起点公平的条件下促进效率,提升劳动报酬比重,完善数据、技术等新型要素的报酬分配。
再分配发挥政府对要素分配的调节功能。
技术变革方向和财富分布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同群体的要素报酬,政府需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报酬,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在城镇化进程中注重进城群体在住房、医疗、教育等市民化过程中的保障水平。
三次分配设计激励相容的保障制度。
不同于市场力量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力量主导的再分配,三次分配是由社会力量主导的,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
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已经形成较大的高收入群体,具有了相当可观的进行三次分配的力量和基础。
然而,我国还未设置遗产税和赠与税,尽管我国慈善捐赠规模已经较大,但在国际横向比较上,三次分配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
在未来,需要通过教育、立法、税收等制度改革,设计激励相容的三次分配制度保障。
关键在低收入群体
为推动橄榄型社会建设,还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技能水平和收入保障。
我国社会分配格局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低收入群体规模大、比重高,低收入群体比重超过60%。因此,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让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是构建橄榄型社会的关键。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
一是做好兜底性工程。
在后小康社会,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基础上,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特别是普惠人力资本投入,对于保障机会公平和实现人力资本积累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教育领域推动的“双减”工作,有助于促进社会流动和实现更加平等的人力资本积累。
二是加强低收入群体的技能培训。
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结构可知,工资性收入是其最重要的收入构成。现代社会的技术变革和数字化经济发展,正在改变劳动市场秩序和劳动需求结构,冲击低收入群体工作匹配。
政府需要提供更多保障性的职业培训,做好低收入群体技能水平提升服务,提升低收入群体的劳动生产效率和工作匹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