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热的兴起,很多人除了打工者的身份,又多了一个投资人的角色,由此取得的非劳动所得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税收主管部门的重视。 非劳动所得,也称财产性所得,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列举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项目统统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他所得相对通俗易懂,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将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不包括稿酬)、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个人将自己的专利借给别人使用所获得的收益,就属于税法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稿酬等劳动所得在计算时,工作量有明确的计算方式,金额相对公开透明,又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率是一目了然的,所以在征管上相对简单。而非劳动所得,取得没有固定的规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取得次数少而金额相对高,因此在征管上就存在着一些盲区。 2010年5月,国税发〔2010〕54号文中,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管有了明确的描述:首当其冲的就是财产转让所得,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这四项非劳动所得要加强管理;其次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用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权益转增资本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公司股东及家庭成员的个人开支在公司列支、向公司借款时,这些涉税行为是否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认真查证。当然还有其他金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比如演艺、理财等报酬较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外籍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体户承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 这个文件只是罗列了高收入人群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哪些行业或项目,提醒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管中加以注意,但并没有具体的措施。11个月以后的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法规,国税发〔2011〕50号文,针对高收入者来自哪些行业或项目的高收入提出了切实的征管措施。比如,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份)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时,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因为企业的股东变化需要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如此一来,个人所得税征管就不再局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了。在对房产转让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时,税务部门会与相关的房产登记部门及拍卖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房屋变动的相关信息,完善征管的链条。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税务机关对于那些连续赢利但不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核定征收(即带征)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实施重点跟踪管理。企业注销时个人股东税收清算也被列入重点关注的项目。可见,2010年的文件指出了哪些地方有高收入,而2011年的文件解决了对这些高收入加强征管的可操作性问题,落实了如何按照相关法规去征收这些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者多缴税,这在国外也一样。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曾写道:美国收入高到一定的水平,宽免额(免征额)将为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如今,降低工薪阶层工资、薪金的税收负担已成定局,据报道,约88%的工薪纳税人会因为免征额的上调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减税形成的税收收入缺口,怎么补呢?笔者认为,通过对非劳动所得加强征管,会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同时不排除未来会提高财产性所得的税率,以弥补因提高免征额后工资、薪金税收收入降低而可能产生的缺口。 税务小贴士 每个个人所得税种其实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也会根据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有一定的调整。 最早的个人所得税是为了在外籍人士进入中国时,对其在境内领取的高薪征税而出台的。由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个人拥有的私人财产很少,财产性收入就更少,因此那时候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关注工资、薪金。时至今日,由于免征额的不断上调,很多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已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私人财产日渐增多,相应的财产性收入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心也逐步向高收入者和财产性收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