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人离职的时候都会遇到算薪的问题,因为不是所有人都是正好做完一个计薪周期后再跟公司分手,所以就得按照离职当月实际的工作天数来算有多少钱。 不幸的是,很多公司的人力和财务的计算方式都是错误的。 实践中,因为涉及到税务和社保等问题,很多企业都不是按照每月的1号到30号来算薪,更不用说经常还会遇到带着小长假、黄金周这种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月份,就更容易出问题。 我们工作室接触的劳动纠纷案例中,至少得有80%的公司都没有算对,这其中甚至还包括了大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当然了,这还算好的,部分无良公司直接懒得算,告诉劳动者做不满一个月就一分钱没有。 其实我本来不想专门说这件事,因为这东西其实计算起来一点难度都没有。但网上就有大把的文章和回答,一直在围绕一个被混淆的概念和数字来算薪,搞得本来明白的事实越来越糊涂了。 所以今天犀哥就把正确的计算方法列出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的人力资源都可以参照这个算薪,无论是到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都会得到支持。 正式讲之前,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 国家法定节假日是要算薪的,这一点与普通的休息日(周六日)不同!并且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年里只有11天。 把这个知识点前提掌握了可以避免不少犯晕的情况。 关于法定节假日的知识,我们工作室之前的文章里也有介绍,新关注我们的小伙伴可以去看一下。 无论是去公司办理手续还是在网上搜索相关的信息,会发现人力资源和职场公号在算薪的时候都会频繁引用“21.75”这个数字。为什么会有这个21.75呢?按照惯例,咱们先上法律依据和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通知》中列出了21.75是怎么来的:每年有52个星期,每星期都有2天是休息日,所以365天减去这104个周末休息日就得出了一年中总计的工作天数261天,再把这261天平均分配到12个月,就最后得出来每个月的工作天数21.75。 对,就是这个21.75天,是那些错误计算的核心组成要素,也是带他们走上错误道路的诱因。 很多人发现这个官方公布的“权威值”后就开始想当然地引用,他们计算的方法是什么呢? 就直接用月薪除以21.75再乘以本月实际上班的天数,得出劳动者离职当月应付的工资数额了。听起来没毛病啊,实际上算出来的数字也看上去好像也没啥问题,但是很抱歉,这么算在很多时候是不对的。 我们来举个例子就知道为什么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劳动者于2020年7月30号正式离职,假设TA的月工资是2175元,那么每天的工资就是100元整。因为 7月31号依然是工作日,所以劳动者30号离职可以理解为整个7月仅仅少上了一天班,所以算薪应该是100元乘以22天(7月共计23个工作日)等于2200元。 大家发现问题了吧,怎么按照这种算法,7月份明明少上了一天却还比满勤多拿了25块钱的工资呢? 对,问题就出在这个21.75上,其实原本很简单的事,非要加一个21.75来这么绕。绕来绕去就把自己给绕进去了。 因为21.75是一个平均数,跟实际每个月的计薪天数是不同的,比如7月份就有23个工作日,2020年的2月份却只有20个。 所以如果非要用21.75,就不能简单套这个21.75的参数,得还原每个月实际的比例来计算。 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实际工作日比例) 这里实际工作日比例就是用21.75除以当月实际的工作日的天数得出。 还是用2175元的月薪来做例子,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劳动者上满22个工作日。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上面的算法就可以避免出现少上一天还多拿了工资这种奇怪的情况了。 看到这里,你们会觉得,这不就是强加了一个21.75然后又给去掉了吗?是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21.75这个小妖精给省略掉,回归最本源的算法: 工资=月薪÷当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月薪是固定的,但是每个月工作日是变动的,那么在哪个月离职就直接除以当月的工作日(计薪日)天数再乘以实际工作了几天就好。 对,这就是我说的最本源的算法,也是不会出错的算法。 回到开头的知识点,如果遇到带有法定节假日的月份,那么除了工作日外,还要加上法定节假日,这一点也是容易被忽视的。 面对有法定节假日的月份,把法定节假日当成本月新加的一个工作日就行,虽然这天不上班,但是就得算薪。谁叫人家是国家盖章的法定工作日呢,就是这么牛。 好了,工资的计算方法就说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少算一些糊涂账,避免上了班反而少拿钱或者少上班反而多拿钱的情况,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按照《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