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省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依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自觉践行初心使命。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分析研判时,要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意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意从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岗位。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凡提四必”要求,切实防止“带病提拔”。具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民主推荐、考察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再履行相关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九条 提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级别或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将政治导向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主要包括政治建设、党的建设、事业发展、服务成效、人才培养、安全稳定、廉洁从业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并细化分解为年度目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开始后半年内提出,并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任期目标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领导人员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政治标准贯穿考核评价工作全过程。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注重政治建设、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领导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人员的工作实绩应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第二十七条 结合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八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加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岗位培训,重点加强理论武装、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管理能力等岗位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管理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注重加强实践锻炼。对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经受考验、得到锻炼。

第三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落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推行容错纠错机制,宽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积极担当作为。坚决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澄清正名。

第三十八条 建立人文关怀机制,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谈心调研、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力度,切实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的,应当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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